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负责。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接收、登记后,转交本级备案审查机构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