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