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选区的划分,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便于选举的组织,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