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合作区内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自行确定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奖励和津贴制度,提取和支付社会保障性质的企业职工保险,接受合作区管委会监督。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