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对兵团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其负责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兵团各师土地监督检查工作机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兵团系统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