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