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县(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超越权限批准或者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闲置土地超过法定期限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五)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采矿,或者超越批准范围勘查、采矿的;
(六)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或者未按照认定的勘查设计勘探的;
(七)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的;
(九)破坏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
(十)其他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