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二)对因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遇到特殊困难的志愿者的救助;

(三)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志愿者的奖励;

(四)与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关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