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需要听取和审议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要求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工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