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八条已修改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职案,由主席、州长、市长、县长、区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