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