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计划、规划和预算调整方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