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科协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