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应当对平原天然林加强管护,落实管护责任。管护单位将平原天然林交由集体、个人管护的,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