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平原天然林保护遵循下列原则:(一)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三)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