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平原天然林的义务,对破坏平原天然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收到举报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