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占用区划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的平原天然林林地。因重点建设、抗洪救灾等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补偿费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