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平原天然林区划界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划边界设置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区划标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