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和场所等,被依法认定为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保护单位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