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建立传承、展示、收藏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