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汛第二十八条有效发生超标准洪水时,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按照防御洪水方案,采取紧急措施。河流、湖泊、水库、水电站及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采取紧急泄洪措施的,应当提前向下游和有关部门通报泄洪信息,不得擅自加大下泄流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