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发生超标准洪水时,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按照防御洪水方案,采取紧急措施。

河流、湖泊、水库、水电站及其他水工程管理单位采取紧急泄洪措施的,应当提前向下游和有关部门通报泄洪信息,不得擅自加大下泄流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