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防汛第二十四条有效水库、水电站及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度汛方案、应急抢险和下游疏散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水库、水电站的灌溉、发电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和要求。水工程度汛方案应当符合流域或者区域的防御洪水方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