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关闭,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