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