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临街、临交通道路和公众聚集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标牌,搭建构筑物,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障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