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