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方面的重大问题,将文物保护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