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二、三级和非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由主管该馆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