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二、三级和非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由主管该馆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