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四)根据需要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