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议程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地方性法规草案、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草案及有关资料和工作报告,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