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质询、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涉及问题的范围应属于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问题,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失职、渎职等问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