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将报告文稿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