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酒类经营者(供应方)批发酒类应当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流通随附单内容包括酒类经销授权书、酒类经营品种、酒精度、规格、数量、批次、进货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