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四)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前款第六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