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五十人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确定,一般不超过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确定,一般不超过四百人。具体人数可结合企事业单位实际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中规定。

职工大会行使职权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其召开会议的程序参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