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代耕等方式流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