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因单位或者个人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有关档案馆提前接收入馆;(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