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所有权出让、转让给经营者,或者经营者以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设定担保的,应当予以纠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