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特许人应当在协议终止前依法组织对特许经营者进行财务审计,对特许经营设施、设备等进行资产评估。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特许人移交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图纸、资料,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有关用户的档案资料等。协议终止交接事宜,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