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由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政府制定的价格和赋予的特许经营年限,按协议正常经营不能收回投资的,可以要求特许人给予补偿。补偿条件、计算依据及方法,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