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条已废止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前和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批准前,特许人或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听证或者其他公开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由特许人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期内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平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