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事业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按编制、计划核拨并保证逐年增长。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搞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兴办为农业服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经费的不足和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此抵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事业经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