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列入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事业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