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和本办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