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