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水工程。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水能、水域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服从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开发权人,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