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所在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其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上述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未能恢复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所在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