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或其他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已订立劳动合同及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