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少缴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应当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