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依法履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